鹤岗鹤矿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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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六马路1号
一、纪律规定
(一)全院员工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
(二)严格遵守医院的作息制度,上午7: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三)职工调休、调班、换岗或有事离开工作岗位,未经科室批准,脱岗、漏岗者按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者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四)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科长)、护士长各种假期需经分管领导、党委书记、院长批准;护士长调休需经护理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休假、外出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六)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者按旷工处理。
二、特假管理相关规定
(一)事假
事假需事先办理事假申请。请假1天以内由二级科主任、护士长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一级科主任、书记审批;4至7天以内请假由主管院长审批;7天以上由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二)病假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病休证明批准病假。1至3天以内病假由二级科主任签字;4至7天以内病假由一级科主任、书记签字;7天以上病假由主管领导签字。
院本部职工在门诊部就诊,开具病假休工诊断书,住院治疗的职工由所住院治疗科室医生签发住院诊断书;分院职工由分院指定部门开具病假休工诊断书。
(三)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假期基础工资照发。
(四)丧假
职工配偶死亡,给丧假7天。父母、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外地酌情按路程计假,假期基础工资照发。
(五)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放、取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0日;终止妊娠的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六)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一次探亲假,一次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一次二十天。配偶是军官的,军官当年不能探亲的,给一次探亲假。
(七)带薪休假
1、年休假人员范围
凡与医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
2、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1)在册不在岗人员、1—6级伤病残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3周。
(九)工伤
因工负伤、因工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社保科、市劳动局确认为工伤后,可按工伤假考勤。因工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执行。
(十)因公出差、学习进修
因公出差、学习进修由科系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经由院长批准后,将公出及进修具体日期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进修、出差、带薪休假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三、工资待遇
(一)事假
1、事假3天以内扣除当日工资。
2、事假4至7天取消效益工资。
3、事假8至14天支付岗位工资。
4、事假15天以上取消全月工资。
(二)病休
1、病假7天以内扣除当日工资。
2、病假7至15天取消效益工资。
3、病假15天以上支付岗位工资。
(三)特假期间均不支付职称津贴及绩效工资。
(四)月旷工3天的支付岗位工资;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取消全月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管理人员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新接收的并具有执业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按同岗位在岗人员标准执行。
(七)进修人员取消绩效工资。
四、各科室、部门均建立考勤簿,按照日考勤、月考核的要求,一月一次汇总处理,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院本部各科室的报工表、绩效表由科系主任审核并盖章。